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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财税问题分析

时间:2021-11-04 点击数:1949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财税问题分析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国家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的一项资金返还。通俗的来说,就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本质上来看,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的财政补助资金。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实施对象主要有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即返还的对象是上述企业或组织。具体政策包括《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5号)等。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企业对取得的这些利益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取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同时也不存在与其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现象。也就是说企业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生产经营不存在任何的关系,因此也就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只要企业在取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有相关的“资金拨付文件”以及具体管理要求,同时单独进行核算;那么就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如果不能够同时满足以上的三个条件,则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在收到后,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在企业实际支出的失业保险费基础上进行的返还,是对已经发生费用的一种弥补,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和收益相关。因此在核算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收到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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